如何看待同性恋问题
同性恋合法化体现了社会的疾病,也体现了信仰的虚弱。
为了更好的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倾向和行为。
从行为角度,二十世纪以来,与以前相比有了多得多的关于同性性行为的公开讨论,但其实在古代的著作里就已经明确地提到过同性性行为。
同性恋的行为显示严重的腐败,同性恋的行为是本质的错乱,是违反自然律的行为,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行为是不许可的。昔日在圣典中对同性性行为设立的制裁很严格,甚至施以死刑,这说明对此加以惩戒的需要曾经相当迫切。在新约里,圣保罗谴责男妓和同性性行为者(林前6:9-11),他也判定同性性行为是不正常的(罗1:24-32)。
无论同性恋行为还是异性恋淫乱行为,圣保罗都表示行淫的人应受到上帝的审判(提前1:10)。在整部新约中没有一个例子是赞同、接受、甚至容忍同性性行为的。放眼在整个基督教历史里,始终是反对同性性行为的。在教父时期,无同性性行为被认为是基督教伦理较之皈依者所离弃的荒唐的生活方式的优越性的标志。
从倾向角度,教父的思想和圣经中的相关部分一样,是针对同性性行为的实行,而不是针对倾向的本身。关于倾向的起源,按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释,但从基督教的观点来看,是因为始祖犯罪而导致的。
事实上,没有人会谴责那些抑制同性恋这种倾向的人,并且希望帮助那些希望从这种倾向中得到释放的同性恋者。应把他们由於此种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难,与基督十字架上的牺牲结合在一起。
也就是说,同性恋者被召守贞洁。藉着训练人内心自由的自制诸德行,有时藉着无私友情的支持,藉着祈祷和圣事的恩宠,他们可以,也应该,渐次地并决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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